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民终1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建霞,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石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史中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凯,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利民,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杜利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292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建霞、张爱华,被上诉人***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李笑凯,被上诉人***、杜利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292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5元,全部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汪东升
审判员  伊丽娜
审判员  刘英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