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民终1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建霞,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石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史中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凯,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利民,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杜利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292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建霞、张爱华,被上诉人***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李笑凯,被上诉人***、杜利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292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5元,全部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汪东升
审判员 伊丽娜
审判员 刘英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