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9359号
原告陕西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办大苏村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05398291H。
法定代表人马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天利成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新区旺业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FY83W7F。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萌,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石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00104400105F。
法定代表人王英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利成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利成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利成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利成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148元,原告陕西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利成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2574元,由二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闫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