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923民初2040号
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都县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驻地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