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22民初2591号
原告***,女,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飞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高新区翠微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震洲,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有光,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金城寨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昌印,任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飞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自豪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