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飞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飞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瑞雅洗染职业培训学校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91财保258号
申请人:河南飞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微路**。
法定代表人:张**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市瑞雅洗染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泉舜财富中心铭泉苑底商**。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申请人河南飞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91291.5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瑞雅洗染职业培训学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1291.5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33元,由申请人河南飞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晓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