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91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飞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飞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杨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杨二红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二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飞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雨
执行员:***
执行员:*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