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民终2808号
上诉人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起诉郑州市广阔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4民初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4民初322号民事裁定,裁定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错误的。根据2017年4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属于管道燃气施工工程施工,故本案依法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洛阳市××区,故本案依法属于瀍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了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该约定内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广阔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协议》第12条约定,如发生纠纷,甲、乙方协商解决或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诉讼。合同双方就管辖法院已作出约定,应当遵循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诉讼当事人签订的《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协议》虽明确约定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约定应视为无效。因涉案工程位于洛阳市××区辖区,故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4民初3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胡豫勇
法官助理白璐
书记员岳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