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11民初4492号之一
原告: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冰丽,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鹤,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洛阳安卓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雪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洛阳安卓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6元,减半收取计8043元,由原告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耿彦峰
审判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禹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