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童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274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占钊,汝州市汝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童彤,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汝州市新奥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向阳路海天假日酒店8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2GU12B。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市府西街6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0679229XB。
法定代表人:蔡志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安卓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46号院5-16幢国宝大厦1512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白四红,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童彤、汝州市新奥天燃气有限公司、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安卓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白四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判令被告支付燃气安装工程款85000元,质押金10790元,共计95790元,四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0日,原告刘进光与被告童彤签订合作协议一份,被告童彤将其以洛阳明炬燃气工程有限公司74项目部,通过汝州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发包给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包给洛阳安卓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揽的,汝州市庙下镇燃气入户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协议给定如期施工完毕,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支付给部分工程款130800元,下余85000元及5%的质保押金1079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无数讨要,被告均已其他被告未与其结算清结为由,拒不愿支付下余款项,无奈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童彤、白四红地址不明确,本院多次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找被告童彤、白四红送达应诉手续,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7.3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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