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901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慧金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盛和街祭城社区2号院4号楼2单元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94年3月31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市府西街6号,统一信用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世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与被告郑州市慧金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关羽、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7元,减半收取计15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