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6民初2256号
原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财政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关镇人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九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关镇人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在**县中心商务区西区建设工程中存在工程款支付及其他遗留问题尚未解决,需要一段时间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900元,由原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刚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