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九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四初字第7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德,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之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九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矿立,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16号付6号
法定代表人:赵天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佳禾,河南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喜,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何鹏,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九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26549元,收取56637.25元,由***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程
姚显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