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6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杜康大道东段路南金港国际**楼3A2201。
法定代表人:张伟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忠,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东,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冰,女,系公民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昌炎,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传全,男,系公民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付**
法定代表人:付国朝,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韩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昌炎、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