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2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16号付6号。
法定代表人:赵天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佳禾,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杜康大道东段路南金港国际1号楼3A2201。
法定代表人:张伟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小辉,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9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