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6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成年,住偃师市。
被告: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747415597C,住所地:汝阳县城人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锋。
原告***与被告***、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事实与理由:河南九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汝阳县城开发汇金城小区项目,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上述小区部分工程。被告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雇佣原告为其施工。2017年3月15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骨折。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其他未支付。故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交其与被告***、河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合同关系或提供劳务关系的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请求事实不予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山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