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7101民初182号
原告: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二环支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令,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路,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原告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树棠
审 判 员 范小红
审 判 员 张育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远
代理书记员 杨若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