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4民初8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鄂0804民初86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600000元为限额,冻结期限一年。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克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