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4民初861号
申请人: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以60万元为限,申请人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铁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600000元为限额,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克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