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27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邢仲裁字第02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2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飞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一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