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23民初4610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振宇,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红军,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许辉,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懋卓,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献南,新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7229743P。
法定代表人:魏国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新县城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64882146E。
法定代表人:侯改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新,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程红军、宋许辉、叶懋卓、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