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旭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23民初370号
原告:河南旭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61号1-1幢1-1005。
法定代表人:牛明辉。
委托代理人:张铁军,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旭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旭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旭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旭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3828元,由原告河南旭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
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梁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