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23民初766号
原告: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缙伟,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侯改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新,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计25150元,由原告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念如
审 判 员 夏 冬
人民陪审员 裴凤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