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市德力电气销售中心、大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民初2888号
原告:珲春市德力电气销售中心。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经营者:董庆亮,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大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姜九峰,经理。
原告珲春市德力电气销售中心与被告大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珲春市德力电气销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珲春市德力电气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郎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