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与卢氏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92号
原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中段芳华苑小区119-1-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69731919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朗新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卢氏县实验中学。
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西关二街坊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244183456987。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管瑞芳
审判员常卢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鹏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