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82民初603号
原告贾仙欠,住灵宝市,系死者***之妻。
原告***,女,住址同上,系原告贾仙欠之女。
委托代理人***,*青苗,***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灵宝市车站东路。
负责人**刚,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中段芳华苑小区119-1-10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贠安鹏,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仙欠、***与被告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仙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仙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1719.5元,由原告贾仙欠、***负担。
审判长李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