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贾仙欠、某某等与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82民初603号
原告贾仙欠,住灵宝市,系死者***之妻。
原告***,女,住址同上,系原告贾仙欠之女。
委托代理人***,*青苗,***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灵宝市车站东路。
负责人**刚,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中段芳华苑小区119-1-10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贠安鹏,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仙欠、***与被告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仙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仙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1719.5元,由原告贾仙欠、***负担。
审判长李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