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与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渑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