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执1513-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芳华路中段芳华苑小区119-1-102。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莹光,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孟津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孟津县会盟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晋伟,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景合,系孟津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与孟津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孟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建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22执1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王景博
审判员 杨向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