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7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可,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马媛媛(实习),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芳华路中段芳华苑小区119-1-102。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霖,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娇娜,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可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铜加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可于2020年4月15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48元,减半收取12374元,由上诉人**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庆刚
审 判 员 王 睿
审 判 员 衡宏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郭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