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5民初4722号
原告:***,曾用名:*大校,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晓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孝诉被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铜加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武淑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