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9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园林机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宇,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申雄金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园林机施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雄金堡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申雄金堡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前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沪0109民初96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两被执行人共同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180,909.94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但表示暂无能力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现暂无法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浩
审判员*翔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