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执保107号
申请人:***,男,195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强。
被申请人:上海园林机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民。
被申请人:无锡灵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马山古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
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机施有限公司、无锡灵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804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机施有限公司、无锡灵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机施有限公司、无锡灵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