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沧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3769号
原告:沧州市房产交易中心,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郝国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琴、朱永环,单位职工。
被告: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育红路东头北侧。
法定代表人:武胜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房产交易中心诉被告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沧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在我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我院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沧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