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5245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地址:。
被告: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育红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武胜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0784H。
委托代理人:崔美虹,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培林,该公司副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对被告撤诉,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