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2执5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
被执行人: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育红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0784H。
法定代表人:武胜起。
本院在执行***与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