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2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
被执行人: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育红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0784H。
法定代表人:武胜起。
本院在执行***与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02执5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