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2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

被执行人: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育红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0784H。

法定代表人:武胜起。

本院在执行***与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期限为一年。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