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民初633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来,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育红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起,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沧州东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沧,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来、**、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沧州东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计175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