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541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黄骅市维权法律服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育红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起,总经理。 被告:沧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配件北路长城小区**楼****。 委托代理人:冯淑钧,北京三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原告***起诉被告***、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沧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劳务分包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 国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