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市洛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洛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9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151-1号
原告洛阳市洛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景华路25号奥斯卡商务楼88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市洛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1日向原告发出了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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