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市洛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王城大道交叉口中迈红东方广场商务楼A-1-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红旗西路灵山寺莲花公园15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洛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洛仲字第2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轮候冻结,查封了车牌号为豫C×××××、豫C×××××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1年1月28日,到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字第YD2014054-03、YD2014054-02、YD2014054-01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至2024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
四、2021年1月28日,已向被执行人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1月3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8日约谈洛阳市洛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询问其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于丽娜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