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43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院**小楼。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宇文凯街**
法定代表人:宋铁会。
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起实业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起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20日共计提起三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为0元。2020年12月1日共计提起一轮人行查控,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12月8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4幢102、101、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1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3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洛龙科技园区宇文恺街以东、***起实业有限公司以南、用地界以西、伊洛路以北房产,轮候查封。
3、2020年12月22日在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豫C×××**、豫C×××**、豫C×××**、豫C×××**、豫C×××**号机动车已查封,轮候查封。
三、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四、通过启信宝等软件系统,查询公司运营状态、税务等。2020年11月23日在启信宝软件系统中查出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9日,年审情况正常。成立至今有四十七条经营异常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在(2020)豫0311执4335号案件中被列为失信人,证明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1、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进行调查,到达现场后,执行人员与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起实业有限公司已变成废品收购站,无可供执行财产。
2、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有3个关联案件,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因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在2020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铁会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并邮寄送达。
2.本院在2020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邮寄送达。
3.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铁会作出拘留决定,因下落不明,并对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铁会上报公安系统进行临控布控,本院已上报临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12月2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微信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10441元利息及执行费1557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43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起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贾潇潇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