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528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佳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砬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解滨。
被执行人: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蒋伟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105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