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佳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佳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万成之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3369号
原告:大连佳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8866026P,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砬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解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系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星,系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成之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QEU3B85,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砬子山村天虹工业园412。
法定代表人:樊占刚。
原告大连佳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成之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佳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胡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