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242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佳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航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伟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佳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航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辽0211民初1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轮候查封房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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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黎明
审 判 员 冯忠璞
代理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