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佳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佳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执恢8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佳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105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大连佳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解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365.6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