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财保252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东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7373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1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76023707C。
法定代表人:***。
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作出(2021)粤0114财保2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86116.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6116.9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根 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靖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