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10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东2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青安东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1号楼902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1号楼902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青安东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203民初5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2月24日、5月12日、5月19日、8月11日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本院网络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在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财付通有零星存款及车辆。查到被执行人青岛市青安东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青岛银行有零星存款及车辆。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分别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8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8月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于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5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