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

杭州晨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186号 申请人:杭州晨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利丰路70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KHU1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8**;第五楼自编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工业园建中路64-66号东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73735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创业一路20号(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0584643Y。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高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羊台山工业路8号天辉印刷厂平房2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HK09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晨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高工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00042.1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高工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42.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杭州晨合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