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

杭州晨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186号之一 原告:杭州晨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利丰路70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KHU1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建中路64-66号东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73735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创业一路20号(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0584643Y。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高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羊台山工业路8号天辉印刷厂平房2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HK0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晨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高工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晨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晨合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晨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杭州晨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