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财保252号
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东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7373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301字楼功能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76023707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86116.9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并愿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021年8月5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8月12日,本院收到上述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86116.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费2451元,由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